1. 申請時間:學期開始日起(上學期為8月1日;下學期為2月1日)至當學期期末考試開始前7日(依行事曆所訂之日期)止,但研究所學生已修畢應修學分且當學期未修課
(不含論文)者,不受此限【可於每學期結束前(上學期為1月31日;下學期為7月31日)至註冊組辧理】。
2. 學雜費退費標準:
(1) 學生於註冊日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,免繳費;已收費者,全額退費。
(2) 學生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未逾學期 1/3 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 2/3 。
(3) 學生於上課日之後逾學期 1/3 ,而未逾學期 2/3 申請休、退學者,退還學雜費 1/3 。
(4) 學生於上課之後逾學期 2/3 申請休、退學者,所繳各學雜費,不予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