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當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為原則,於提出申請前,須取得系所主任及任課教師之同意。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修他校課程,以不超過該學期總學分數(含校際課程學分數)之 1/3 為原則(延修生不在此限,遇小數點時無條 件捨去),總學分數仍應受每學期上限學分數之規定。研究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,由相關系所主管核定,但校際選課總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應修學分數 1/3 (不列入畢業學分課程不在此限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