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每學年最高核給4 鐘點,於第二學期核發。 2. 各專任(案)教師得因開設實作(含實習、實驗)、英語授課、校務推動專簽課程,每學年得再加發超支2鐘點。其中實作課程之鐘點為學分組合(講授–實作–學分)中「實作」之鐘點數,但需扣除「實務專題」及「產業實務實習」課程。 3. 專任(案)教師只有單一學期授課者,鐘點只計該學期,且超支鐘點最高核計2 鐘點,但如符合「加發超支鐘點」相關規定者,則超支鐘點最高核計3鐘點。